宜昌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5-11????瀏覽:
一、監管對象
注冊在宜昌市行政范圍內,已取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所有建筑業企業。
二、監管內容
對企業是否滿足現有資質標準要求進行檢查,主要包括企業資產、設備設施和主要人員等。
三、監管方式
(一)定期檢查。加強對所有注冊在宜昌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業企業的日常監管,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利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統等平臺采用線上核查和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分批次全覆蓋進行檢查。
(二)專項核查。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或在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及受理投訴、舉報工作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實施的專門監督檢查。
(三)事后核查。對審批權限范圍內(含湖北省住建廳委托審查的資質)實行告知承諾后核準通過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在核準公告發布后3個月內,通過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統等平臺進行隨機抽選,重點對企業的承諾事項進行核查。
(四)異常標記。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人員、工程師、技術工人等人員發生變動,造成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統中企業信息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超過三個月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統對企業添加“經營情況異常”標識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企業在完成整改后,系統可自動取消標識信息。
四、檢查結果處理
(一)不達標問題的處理。對不符合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進行整改,按規定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增加項目和變更施工企業資質,不得以資質承接新業務。逾期未達到建筑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將按照資質管理權限收回或者請求資質許可機關撤回其建筑企業資質證書。
(二)處理虛假情況問題。企業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吊銷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將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實時公布檢查結果,揭露欺詐企業的不誠信行為。
五、相關要求
(一)認真開展自查。各企業要做好自查自糾工作,積極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指標達到企業資質標準要求。
(二)積極配合檢查。主要是通過相關系統平臺查看企業人員信息和相關數據,如有必要,聯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嚴禁阻撓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三)嚴肅工作紀律。監督檢查人員必須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保守國家秘密和被檢查企業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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