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建筑資質帶人施工,出現事故罪責難逃
發布時間:2019-08-28????瀏覽:
沒有建筑資質帶人施工,出現事故罪責難逃
隨著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建造自己的農家樓房,實踐中,絕大部分房主是以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料的方式將建房工程發包給個人承建,而這些承包房屋建筑的個人,因建造的基本是五層以下的農村樓房,且從事該行業多年,靠的是個人經驗,基本沒有考取相關建筑資質。房主一沒有要求承建人有資質的意識,二從建房成本來看,請的也都是那些口口相傳的本土農民工。一旦這些施工人在建房過程中受傷,房主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在不具備從事建筑資質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從事建房活動,結果造成墻倒人亡的后果。日前,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莊多山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莊多山在不具備從事建筑資質的情況下與阿某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雙方約定:由阿某將其位于新市區銀川南路的自建房房屋翻新的勞務承包給莊多山,實行包工不包料。合同簽訂后,同年4月3日,莊多山帶領工人開始施工。2014年4月18日11時許,莊多山雇傭的工人李某在施工過程中因地下室南側墻體倒塌將李某當場砸死。經鑒定,墻體倒塌的主要原因為該墻體背后回填土對墻體產生較大的側壓力所致;李某死亡的原因為巨大外力暴力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被告人莊多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法院認為,被告人莊多山在不具備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又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雇傭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莊多山歸案后自愿認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全部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害人家屬要求對其從輕處罰,本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莊多山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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